当前分类:诉讼技巧
关于举证的风险
更新时间: 2008-11-1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499

(一)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,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,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。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。

(二)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。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。

(三)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原件或原物,特殊情况下,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准无异议的复制品或复制件;若证据是在境外形成的,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。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。

(四)证人证言,除法律有特殊规定情况外,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。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。

(五)申请证人出庭作证,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(简易程序除外),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。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(六)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(简易程序除外),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。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;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,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(七)当事人申请评估、鉴定,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予交评估、鉴定费用,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,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,相关当事人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
(八)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满七日前提出,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。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。

(九)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,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。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。

(十)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,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,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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