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分类:破产清算
企业法人避免破产清算的两大保护程序
更新时间: 2008-11-1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436

企业法人避免破产清算的两大保护程序是指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。

(一)重整程序:

 1、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,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。

 2、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,为重整期间。

 3、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。

 4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。法院裁定终止程序,并予公告。

 5、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。

(二)和解程序

 1、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,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宣布债务人破产前,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。

 2、债务人申请和解,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。

 3、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,和解协议获得通过,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,终止和解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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