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法人避免破产清算的两大保护程序是指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。
(一)重整程序:
1、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,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。
2、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,为重整期间。
3、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,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。
4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。法院裁定终止程序,并予公告。
5、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。
(二)和解程序
1、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,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,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宣布债务人破产前,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。
2、债务人申请和解,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。
3、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,和解协议获得通过,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,终止和解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